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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巨鑫人防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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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界北路以东、凉塘东路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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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项目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作者:百度文库 来源:百度文库 时间:2017年08月10日 联系我们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人防系统实施简政放权,使人防建设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解决人防建设现实矛盾问题的迫切要求,也是鼓励社会力量投身人防建设的制度保障。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人防建设,必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人防建设市场体系。
  从全国的人防防护设备定点厂家的情况来看,也是处在上升发展的通道中,专业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的定点生产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全国总产值达数百亿元。人防工程已然成为与消防工程、防水工程同样地位的城市建设的主要配套工程之一。
  长沙巨鑫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投资13068万元拟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凉塘东路和长界北路交汇处的东南面建设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项目,该项目于2015年6月委托湖南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环评,并于2015年8月12日取得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环保局关于《长沙巨鑫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长经开环发58号)。原环评及批复中该厂项目总占地31727.159m2,项目年产量为10万套、件,其产品类型为:钢结构防护设备、混凝土防护设备、防电磁脉冲防护设备、电控门、防火门、爆破活门与密闭阀门、封堵板以及其他。目前,《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主体构筑物已基本完成建设,防护设备生产线已投入生产,现由于该项目产品进行升级,需要对项目的部分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后项目的产品及产能不发生变化。技改内容为:①技改前混凝土防护设备生产原工艺中采用成品混凝土进行制作混凝土防护设备,技改后新增混凝土搅拌机进行混凝土搅拌生产;②技改前防化设备表面处理采用超声波除油+刷漆工艺,技改后防化设备原辅材料变为不锈钢材料,防化设备表面处理升级改造为碱液脱脂+一体化的喷漆房生产线工艺;③技改前防化设备只进行简单的尺寸、漆膜厚度等检测,技改后新增防化设备DMMP滤毒实验和气溶胶阻力测试实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该技改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长沙巨鑫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湖南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项目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任务委托后,环评单位随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资料图件收集,分析了建设内容变化情况,在调查研究和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范要求,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本次评价主要工作内容为:工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分析、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等内容。
  本项目无环境制约因素,并得到了周边公众及当地政府的支持。在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项目建设不同阶段的环境管理和监控,可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建成后区域环境质量能够满足环境功能的要求。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第1章总则
  1.1 编制依据
  1.1.1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4.4.24,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2002.10.2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2016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2.28);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1996. 10.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2011年3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8.28);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11月);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2015.6.1);
  (12)《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2007.6.29);
  (1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15)《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16)《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3年第31号);
  (1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
  (1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 2015年6月5日;
  (19)《长沙市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长政发[2005]12号);
  (20)长沙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城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扬尘污染控制若干规定》(长环发 [2013]24号);
  (2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长政发[2007]7号);
  (22)《湖南省湘江流域保护条例》2013.4.1;
  (23)《长沙市湘江流域保护条例》2017.1.1;
  (2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176号。
  1.1.2  有关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2016,2017.1.1实施)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2009.4.1实施)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1994.4.1实施)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2010.4.1实施)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2011.9.1实施)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7)《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9)《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
  (10)《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四版);
  (11)《湖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43/T 388-2014,2008.7.1实施)。
  1.1.3  有关技术报告、文件
  (1)长沙巨鑫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湖南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委托书;
  (2)《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及环评批复(长经开备发10号);
  (3)项目建设方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2 评价目的
  (1)在深入进行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查清评价区域环境污染源现状,分析本项技改前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情况;
  (2)预测或分析本项目技改后工程对评价区域空气、地表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与影响范围。
  (3)分析工程环保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按国家达标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提出评价建议。
  (4)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本项目建设场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对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环境管理建议和要求,达到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
  1.3 评价因子
  根据本项目生产工艺和排污特征,确定评价因子如下表
  表1-1  项目评价因子汇总表

项目

评价因子

大气环境

现状评价

SO2、NOx、PM10、甲苯、二甲苯、TVOC

预测评价

二甲苯、VOCs、粉尘

地表水环境

现状评价

pH值、DO、CODCr、BOD5、氨氮、TP、TN、石油类

影响评价

pH值、CODCr、BOD5、氨氮、石油类

声环境

现状评价

昼间、夜间等效连续A声级Leq(A)

影响评价

固体废物

影响评价

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1.4 评价标准
  1.4.1 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
  评价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二甲苯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表1中居住区中大气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甲苯、TVOC执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各项污染物浓度限值见表1-2。
  表1-2 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名称

标准值

选用标准

SO2

日平均

0.1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1小时平均

0.50

NO2

日平均

0.08

1小时平均

0.2

PM10

日平均

0.15

TVOC

8小时平均

0.6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甲苯

1小时平均

0.2

二甲苯

一次值

0.3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2)地表水环境
  捞刀河栗家巷至水渡河大坝(含松雅河U型河段4.2km),总长2.8km河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捞刀河李家湾至栗家巷总长17.5km河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水渡河大坝至捞刀河入湘江约14.7km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松雅湖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表1-3  地表水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mg/L,pH无量纲)

污染物

pH

CODcr

BOD5

NH3-N

Ⅲ类标准

6~9

20

6

1.0

Ⅱ类标准

6~9

15

3

0.5

污染物

总氮

石油类

总磷

DO

Ⅲ类标准

1.0

0.05

0.2

5

Ⅱ类标准

0.5

0.05

0.1

6

  (3)地下水环境
  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
  (4)声环境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交通干线两侧执行4a类标准。
  1.4.2  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排放标准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城北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按照提质改造后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其水质标准具体指标见下表1-4。
  表1-4    本项目污水排放标准       标准单位:mg/L

污染物

pH

SS

CODcr

BOD5

NH3-N

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6~9

400

500

300

-

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

6~9

10

50

10

5

  (2)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VOCs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其他工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
  表1-5  废气排放限值表  单位:mg/Nm3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N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

排气筒(m)

二级

监控点

浓度(mg/Nm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

NOx

240

15

0.77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12

2

颗粒物

120

3.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

3

SO2

550

2.6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40

4

甲苯

40

4.7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2.4

5

二甲苯

70

1.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2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

6

VOCS

喷漆

60

15

1.5

厂界标准值

2.0

烘干

50

1.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7

NOx

200

20

/

/

/

8

颗粒物

20

/

/

/

9

SO2

50

/

/

/

10

烟气黑度

≤1

/

/

/

  (3)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12348-2008)3类标准,交通干线一侧执行4类标准。
  表1-6  噪声排放标准限值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12348-2008)

时段

昼间LAeq(dB)

夜间LAeq(dB)

3类标准

65

55

4类标准

70

55

《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523-2011

时段

昼间LAeq(dB)

夜间LAeq(dB)

/

70

55

  (4)固体废物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一般工业废物储存及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5 评价工作等级
  1.5.1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1)评价工作等级
  项目技改后废水排放总量2054.88m3/a,废水种类主要为生活污水和脱脂及清洗废水、喷漆废水、混凝土搅拌和养护废水及地面卫生及车间员工洗手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为COD、BOD、SS、氨氮、石油类等,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星沙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捞刀河后最终进入湘江,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的规定,确定本次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2)评价范围
  项目评价范围根据导则定为:城北污水处理厂排水口上游500m至下游约4500m的捞刀河水环境。
  1.5.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1)评价工作等级
  项目技改后废气污染源主要为金属粉尘、焊接烟气、混凝土搅拌过程粉尘、活性炭灌装过程粉尘、砂石料堆场扬尘、刷漆废气、喷漆废气、烤箱及锅炉废气、实验过程的有机废气及食堂烧煮废气等,其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SO2、NOx、二甲苯、VOCs。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2.2-2008)的要求,选择估算模式对项目的大气环境评价工作进行分级,计算各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及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
  式中:——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一般选用GB3095中1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
  评价工作等级按下表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若污染物数i大于1,取P值中最大者(Pmax)和其对应的D10%。
  表1-7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一级

Pmax≥80%,且D10%≥5km

二级

其他

三级

Pmax<10%或D10%<污染源距厂界最近距离

  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强具体见4.9.2.2章节,大气环境影响分析见5.2.1章节,项目技改后排气筒的二甲苯、VOCs 、颗粒物、SO2、NOx的最大占标率(Pimax)分别为0.49%、0.84%、0.23%、0.52%、4.9%,都小于10%,据此,本项目大气评价等级定为三级。
  (2)评价范围
  大气环境评价范围:以项目厂址为中心,边长为5km的方形范围。
  1.5.3声环境影响评价
  (1)评价工作等级
  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属于中低噪声设备,无高强度噪声。噪声主要来源于机加工设备、焊机、砂轮机等设备,均为中等强度声源,且厂址周边大部分为企业,项目建设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下,根据环评导则HJ/T2.4-2009,声环境影响评价三级。
  (2)评价范围
  项目厂界外200m区域范围。
  1.5.4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1)评价工作等级
  项目技改后占地面积不发生变化,总占地面积为31213.69m2,占地面积小于2km2,影响区域生态敏感性为一般区域,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确定本次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2)评价范围
  项目厂界外200m以内区域。
  1.5.5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1)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附录A,本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属于Ⅲ类,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为不敏感,根据表1-8,本项目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评价。
  表1-8  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确定

项目类别
环境敏感程度

I类项目

II类项目

III类项目

敏感

较敏感

不敏感

  (2)评价范围
  项目污染源为中心,6km半径范围的圆形区域。
  1.5.6环境风险评价
  (1)评价工作等级
  项目可能的风险事故主要是油漆、稀释剂、固化剂、乙炔、润滑油和天然气等物质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风险。由于上述化学品在用量及储存量都远远小于临界量限度(具体见7.1章节),不构成重大危险源。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二级。
  (2)评价范围
  距离危险源点3km范围内。
  1.6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现场踏勘,项目周边敏感目标见表1-9。
  表1-9  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项目

目标名称

保护目标位置及规模

环境功能及保护级别

环境
空气

中谷国家粮库

WN1600m

空气环境执行GB8978-2012中的二级

东茅公园

规划,S60m(现状为林地)

黄花镇居民

S400~2500m;约5000户,20000人

星沙产业园管委会

NW1140m,行政办公

居民户

N1150~2500m;约300户,900人

居民户

E170~190m;2户, 6人

居民户

E400~2500m;约1000户,3000人

幸福家园居民区

NW1700m;约500户,1500人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

NW1300m;约6000师生

蓓蕾小学

NW1300m;约1000师生

湖南技师学院

NW1400m;约4000师生

声环境

居民户

E170~190m;2户, 6人

声环境执行GB3096-2008中2类

东茅公园

规划,E50m(现状为林地)



松雅河(取水口)

W,9km;U型,长4.2km

GB3838-2002中
Ⅱ类标准

松雅湖

WN,6km;4km2

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捞刀河

NE3km;年平均流量38m3/s,枯水期12.835 m3/s。

GB3838-2002中
Ⅲ类标准

生态
保护

东茅公园

规划,E50m(现状为林地)

不受本项目建设影响

  1.7 评价工作重点
  根据项目特点及建设地点区域环境特征,本次环评工作重点为:通过对建设项目运营期工程分析,确定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各类影响因素,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等,论证工程建设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提出控制污染的改进建议,以达到有关评价标准为基本要求,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保护区域环境,满足其环境功能要求,为项目建设决策、审批、工程设计、运行及管理、竣工验收等提供可靠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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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湖南省人防工程建设,长沙市防空设备生产,开发区防空设备安装,防空设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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